为执行经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十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但鉴於无法透过公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为此,现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以下利害关系人:因未事先领取市政署发出的有效准照而安装广告,涉嫌违反第7/89/M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c)项之规定,本署将对利害关系人科处澳门元 2,000.00元至12,000.00元罚款,以及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署有权命令移除违法广告。
利害关系人名称 |
身份证/法人商业企业主登记编号 |
场所名称 |
实况笔录编号 |
笔录日期 |
俞辉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290XXX(X) |
万星行装饰 |
305/DFHAL/DHAL/2019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
吉祥百货一人有限公司 |
法人商业企业主登记编号:64504 SO |
澳门吉祥百货免税店 |
595/DFHAL/DHAL/2019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
上述利害关系人得於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计十日内,向市政署辖下综合服务中心或各市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陈述。
如有任何查询或查阅卷宗,可前往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二楼市政署综合服务中心 B区环境卫生及执照厅行政执照处。
环境卫生及执照厅厅长
冯惠星
二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