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无法透过公函、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以执行第52/99/M号法令第十四条,以及经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致具处罚性行政卷宗在程序方面的效力。为此,兹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以下利害关系人有关最终决定之内容:
以下利害关系人无事先领取由本署发出的准照而安装广告,相关违法事实载於下表所述实况笔录内。经进行确保违法者被听取陈述及行使辩护权的行政处罚程序,以及按实况笔录附带之现场照片及人证所作之表述,足可证实不法事实之存在。
1. 本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戴祖义行使市政管理委员会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作出第01/CA/2019号决议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7/89/M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d)项和第三十一条c)项的规定作出批示,对以下利害关系人作出科处罚款:
利害关系人 |
身份证编号 |
场所名称 |
实况笔录编号
及笔录日期 |
批示日期 |
罚款金额
(澳门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28/DFAA/SAL/2017
二○一七年十月六日 |
二○二○年
五月十八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99/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八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97/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八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95/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八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94/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八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22/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八日 |
2,000.00元 |
2. 本署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柯岚行使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戴祖义於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第29/PCA/2019号批示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7/89/M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d)项和第三十一条c)项的规定作出批示,对以下利害关系人作出科处罚款:
利害关系人 |
身份证/法人商业企业主登记编号 |
场所名称 |
实况笔录编号
及笔录日期 |
批示日期 |
罚款金额
(澳门元) |
四国有限公司 |
法人商业企业主登记编号︰52412(SO) |
松山 |
1257/DFAA/SAL/2017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二○二○年
四月十四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20/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一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21/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一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34/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
二○二○年
五月十一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96/DFAA/SAL/2017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
五月十八日 |
2,000.00元 |
刘振将 |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1381XXX(X) |
代入咪表专用微信 |
1027/DFAA/SAL/2017
二○一七年十月六日 |
二○二○年
五月十一日 |
2,000.00元 |
3. 本署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柯岚行使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戴祖义於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第29/PCA/2019号批示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7/89/M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d)项和第三十一条c)项的规定作出批示,对以下利害关系人科处罚款,以及基於有关违法情况未获改善,根据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利害关系人须於本通知刊登之翌日起计十五日内将实况笔录所针对的尚未领有行政准照的广告及倘有的广告载体移除,否则,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署可直接或透过第三人移除有关广告及广告载体,相关清拆费用由义务人负责。
利害关系人 |
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
场所名称 |
实况笔录编号
及笔录日期 |
批示日期 |
罚款金额
(澳门元) |
违法广告及
倘有的广告载体 |
KHIU SENG YEE PETER |
外国护照编号︰S0905XXXX |
CIA. PROD. ALIMENTARES GOLDROAST |
955/DFAA/SAL/2017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
二○二○年
四月二十日 |
2,500.00元 |
广告1 |
利害关系人得在本通知刊登之翌日起计十五日内到本署辖下综合服务中心或各市民服务中心清缴罚款。根据第 52/99/M 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 30/99/M 号法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倘利害关系人不依期自愿缴付罚款,本署将按规定发出执行证明予税务执行处,以便其依法进行强制徵收。
就上述最终决定,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得在本通知刊登之翌日起计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者提出声明异议,及/或根据经第110/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诉讼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署市政管理委员会提起诉愿,且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行政申诉之提出原则上不具有中止上述行为之效力。具提起司法上诉正当性之人亦可按照第52/99/M号法令第十六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典》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及期限,就上述行政行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诉。
如有任何查询或查阅卷宗,可前往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二楼市政署综合服务中心环境卫生及执照厅行政执照处。
环境卫生及执照厅厅长
冯惠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